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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民政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7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09-01

陈仕军代表

提出《关于建立完善“四类人员”中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基本社会救助体系

     我县已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型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民政基本生活救助体系

  据职能职责分工,民政主要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执行标准

(一)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进一步彰显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兜底线、保基本”为准绳,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2013年,重庆市民政局研发的“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经后期不断完善,现可通过该系统核查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或个人的户籍、婚姻、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存款、保险、证券等信息,为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消费支出、财产状况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促进了社会救助政策的精准实施。

(二)特殊情况处理方案。经核查,申请人家庭有财政供养人员、商品房、享受型小轿车、经商办企业的,需接收社会救助申请的乡镇(街道)进一步调查核实,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

  1.申请人及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属财政供养人员或经商人员(有工商信息)。经调查核实,刚性支出(申请人负责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大于家庭收入且其他家庭财产与消费支出在规定范围内,基本生活困难属实,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反之则不予救助。

2.申请人及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经调查核实,该商品房是家庭唯一住房(对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已婚子女分户计算)或在家庭遭遇重创后在变卖所有多余房产(在房管所完成备案)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且其他家庭财产与消费支出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反之则不予救助。

3.申请人及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拥有享受型小轿车,因小轿车非家庭必需品且消耗大,故家庭消费支出超标,原则上不予救助,如家庭遭遇重创后在变卖小轿车(在车管所完成备案)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且其他家庭财产与消费支出在规定范围内,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此复函已经巨伟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熊少秋

联系电话:19923066176

邮政编码:405900

城口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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