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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062 [ 发文字号 ] 城府办发〔2020〕7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07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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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我县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产业与康养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到2022年,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1800张,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0%,全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功能,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基本实现2个街道、31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责任: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各乡镇街道)

(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乡镇敬老院升级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到2022年建成6个(修齐、高观、明通、咸宜、庙坝、巴山)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的要求,编制我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县民政局牵头编制我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各乡镇街道)

(四)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能力。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教委、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各乡镇街道)

(五)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牵头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各乡镇街道)

(六)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住宅及家具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以特困供养对象为主的贫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及相邻权人同意后,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扶贫办、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保障政府兜底任务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及突发重大情况。(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八)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为我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直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主动对接养老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扩大养老机构规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时间银行”“家庭照护床位”等做法及互助养老、“物业服务+养老”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团县委,各乡镇街道)

(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推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县民政局要及时更新养老机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城口支行、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十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布我县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标准等信息。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十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税费减免政策措施,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工作落实。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分户计算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十三)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消除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十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法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敬老院及利用学校等举办的养老机构,要统筹解决其消防审验问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十五)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智慧养老云平台,发挥云平台监督、管理、服务等作用,满足养老服务发展新形势。创建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六)构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围绕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结合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出台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标准,搭建我县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养老服务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七)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十八)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特殊性和医保基金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报销限额和人次人数比、次均费用等关联性管理指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单病种结算方式按床日付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到2022年,县内所有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

(十九)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贫困年老等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二十)发展惠老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控制养老目标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牵头单位:人行城口支行,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万州银监分局城口监管组)

(二十一)繁荣养老服务产业。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教育”“+旅游”等服务,发展医疗康复服务、康养小镇等新业态,积极支持发展健康养老旅游产业,尽快盘活北屏中心养老院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管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各乡镇街道)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需求等调查,摸清底数,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把具备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支持其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二十三)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对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人行城口支行,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学习网络,将老年教育机构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鼓励部门、行业企业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牵头单位:县教委;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人行城口支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统筹,分管负责人要抓好落实,推动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工作任务落实。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养老服务管理工作,调整充实养老服务工作力量,统筹协调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二)加强资金投入。县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服务类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机制。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上的对接争取,做好养老服务项目的储备争取工作,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激励长效机制。对从事养老的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要将养老护理培训纳入教育机构职业培训,到2022年培训专业养老服务人员200名。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及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定期评估养老服务实施情况和效果。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政策措施,广泛宣传“新时代、新养老、新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

城府办发〔 2020 〕70 号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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