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324 | [ 发文字号 ] | 城民发〔2019〕7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3 |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口县民政局
关于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城民发〔2019〕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工作,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19〕74号)文件精神,就加强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管理
本文所指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是指城府办发〔2019〕74号文件中包括已建成的城口县中心敬老院(城口县社会福利院)和修齐、高观、明通、咸宜4个片区中心敬老院,庙坝、巴山2个在建片区中心敬老院。根据城府办发〔2015〕102号文件,片区中心敬老院名称可以更名为“城口县**乡(镇)社会福利院”,也可以加挂“城口县**乡(镇)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牌子。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集中照护机构系负责为社会孤、老、残、幼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在优先满足特困对象集中入住的基础上,对自愿申请集中照护的失能城乡低保(含建档立卡)人员、失独家庭中年满49周岁以上的失能人员、低收入家庭(含建档立卡)中的失能人员、留守空巢贫困失能老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除外),按程序批准后入住。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二、院务管理
集中照护机构实行院长责任制,负责院内的全面工作。设立工作人员公示栏,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上班。建立健全集中照护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公布上墙。
建立供养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按自理服务、介助服务、介护护理、特别护理确定服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护理。按“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完善包括基本信息、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资料在内的供养服务对象档案资料。
供养服务对象外出应当请假、外来人员来访须登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客食宿。任何人不得进入集中照护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无关、无证、无事人员不准进入集中照护机构,不得发生扰乱集中照护机构生活秩序和威胁院民安全的行为。
保持院容院貌卫生整洁。定期洗换床上用品,必要时随时洗换。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规定,确保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院内服务质量明细详见附件4。
三、财务管理
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账目规范。集中照护机构财务由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代为管理,财政所监督,实行专账核算;建立财务明细账目,实行报账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入账票据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字,手续齐全,账据相符。
2019年,被批准入住集中照护机构进行集中照护的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期间特困供养金和特困护理补贴、城乡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养老服务补贴等政府救助资金,统一交集中照护机构管理使用;集中照护1名失能人员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包干使用(含吃饭、衣被、除政策外的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购买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运行及其它杂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解决。以后年度照护标准参照重庆市特困人员供养金增长幅度标准确定。
鼓励个人或社会机构向集中照护机构给予慈善捐赠资金、物资,捐赠款物应当视同救助资金和政府采购物资进行管理。
对收住具备自理能力的特困对象,按照原经费渠道、标准、程序管理。
严格资产管理,建立公物登记和物资出入库账目,定期清点,妥善保管,避免损失浪费。院办经济收入要全部入账,合理使用并按月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装完善监控设备设备,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消防、电器、燃气、食品、药品、标志标识、物资财产等检查,严禁私接电线,禁止在寝室内吸烟或使用炭炉、电炉、电烤火等取暖。
加强对入住人员观察评估,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呛食、噎食、自杀、自残、猝死等情况的,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审批管理
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人员,遵循“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入院时,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属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除特困对象外,其余对象应当提供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
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经签订“六方”协议(附件3),即集中照护机构、失能人员本人、监护人(无监护人除外)、担保人(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公正直言的明白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住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议签订后送入集中照护机构,经审批安排的集中照护对象,有照护能力的集中照护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六、医疗管理
集中照护机构应当与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院内设立医务室,为集中照护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和康复训练指导服务。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沟通,提高处置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集中照护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特困对象原则上由政府兜底保障,其余对象通过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自行承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过度医疗。
七、动态管理
纳入集中照护的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照护:因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因身体康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因失能人员本人自愿退出不再集中照护的;其他可认定不符合集中照护情形的。
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但仍需在机构入住的,经审核审批重新签订协议,按照规定标准缴费后提供有偿服务;既不按规定缴纳费用,又不退出照护机构的,由监护人接回,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八、用工管理
按照“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要求,根据集中照护对象人数、失能自理能力评估情况(附件2)和照料护理需求,由集中照护机构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配备管理服务人员,但必须满足能够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服务需求。集中照护机构用工,应当实行劳务派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业务培训,取得执业资格。集中照护机构对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分别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机制,可以设立员工安全文明责任奖励,以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责任感。
绩效考核工作在集中照护机构所在乡镇领导下进行,费用从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包干经费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总额的10%。
九、生产管理
集中照护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身体条件较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入住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十、丧葬管理
集中照护对象在院正常死亡后,丧葬事宜及个人财产按集中照护协议处理。
附件:1.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申请审批表
2.城口县集中照护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3.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协议范本
4.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细
城口县民政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 所在地 | ||||||||||
身份类别 | 特困对象□ | 编号 | 生活是否能够自理 | (填写“否”的需注明残疾类别及等级,不是必填选项) | ||||||
低保对象□ | 编号 | |||||||||
其他对象□ | 编号 | |||||||||
监护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
入户调查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县残联 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县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城口县集中照护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评估单位: 评估时间:
人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人员类别 | 伤残类别等级 | 家庭住址(乡镇村) |
评估 内容 | 评估指标 | 自理能力(能/否) | 基本内容 | ||
自主吃饭 | |||||
自主穿衣 | |||||
自主上下床 | |||||
自主如厕 | |||||
室内自主行走 | |||||
自主洗澡 | |||||
评估等级 | 达到指标项数(项) | 评定自理能力等级 | 评定护理等级 | ||
福利机构评估意见 | 院长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乡镇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公章): 年月日 |
指标应用:6项指标全部达到,评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评定为介助;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评定为介护;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评定为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评定为特护。“人员类别”分特困、低保、建卡贫困户、其他;“自理能力等级”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分介助、介护、特护。
附件3
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入住协议
编号:福利院(20 年)第号
注:本协议中集中照护机构暂称为“XXX福利院”,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入住机构名称:福利院,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入住人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人员,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与入住人员关系:,
联系电话:。
担保人姓名(无担保人的,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担保):,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与入住人员关系:,联系电话:。
担保人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的: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入住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联系电话:。
入住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联系电话:。
根据城府办发〔2019〕74号文件,对贫困失能人员自愿入住机构进行集中照护。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多方友好协商,就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集中照护地点及服务设施。集中照护中心提供的服务地点为:福利院,位于乡镇村(居)组。具体房间由福利院根据入住人员情况,合理安排。福利院提供的房间服务设施详见《设施设备清单》。
二、服务内容。根据入住人员提供的《体检报告》及福利院对入住人员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商定,福利院向入住人员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三、费用收缴。入住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护理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性到人到户资金,交由机构统筹(60岁以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仍然由其本人持有用于零花),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四、协议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本协议期限为年(月),自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协议期满,通过资格审验,若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则续签协议;若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入住人员期满后应当办理手续,搬离福利院。
五、入住机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制定、修改福利院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制度对入住人员进行管理;为了入住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在入住人员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其监护人或其担保人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就近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或其监护人或担保人承担(特困供养对象除外);有权依照本协议及法律规定解除协议;不接收未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人员或患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入住;对不遵守福利院管理制度、扰乱福利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入住人员,有权要求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回生活;有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接收的捐赠款物的权利。
(二)义务。向入住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一日三餐,一年三套(夏季、秋季、冬季衣裤各一套),洗漱用品用具;提供基本照料服务;开展入住人员服务需求和安全风险评估,按自理、介助、介护和特别护理确定服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照护;配备的照料护理人员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入住人员,合理、尽力地保障入住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尊重入住人员、监护人、担保人的合理建议和监督;当入住人员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监护人或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发现其为疑似精神病障碍患者或者传染病病人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为集中照护对象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包括入住人员基本信息、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资料在内的供养对象档案资料,保存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及个人信息,除向其本人、监护人、担保人提供查阅外,不得对外泄露;允许集中照护人员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但不得影响福利院对于入住人员的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福利院有权拒绝。
六、入住人员及监护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住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福利院提供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对福利院的服务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查阅权、复印福利院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义务:如实告知福利院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配合福利院做好持续评估,配合做好定期参加体检;配合福利院管理,遵守福利院管理制度,爱护福利院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若因人为损坏,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照价赔偿;与其他入住人员和谐相处,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不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配合福利院提供的符合规定的照料服务;除生活必需品外的闲杂物品不得带入福利院,贵重物品交福利院保管,凡自己保管的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不得在房间内安装其它设备或改变电源线路,禁止在房间内使用炭炉、电炉、电烤火等设备取暖或制作食品;承担住院期间自付医药费。
(二)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对福利院的服务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入住人员的健康状况、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查阅权、复印福利院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福利院正常服务或管理;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住人员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福利院得到相关信息。义务:入住前,要如实向福利院反映入住人员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药品使用等,协助入住人员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劝导入住人员入住后自觉遵守福利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共设施;劝导入住人员与其他入住人员和谐相处;劝导入住人员在接受福利院提供的照料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承担住院期间自付医药费、护理费;经常与入住人员沟通,保持联络,满足其精神需求;及时协调处理入住人员出现的紧急情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福利院;对入住人员造成福利院或第三方人事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入住机构责令、或入住人员自己要求回家的,监护人必须接回家生活居住;入住人员在福利院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对入住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接受服务情况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入住人员在福利院的档案照料;遇本协议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及时从福利院得到相关信息;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福利院正常服务或管理;在本协议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入住人员处理相关事宜。义务:经常与入住人员沟通,保持联络,满足其精神需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福利院;及时协调福利院处理委托照料人出现的紧急情况。
七、入住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负责协助送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的本辖区贫困家庭失能人员到入住福利院,并与福利院签定入住协议;负责协助接已入住照护机构但不服从管理、或已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本辖区人员回家生活;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入住集中照护的人员患病住院及意外伤害、死亡等事故;负责动态核查失能人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对明显不再符合集中照护的对象,及时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八、入住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落实辖区内福利院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福利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院务管理、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等制度;不定期抽查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九、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根据入住人员健康状况和家庭经济收入等主客观因素变化,不再集中照护或者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福利院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或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监护人或监护人或担保人;监护人或担保人收到福利院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入住人员实际接受福利院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福利院、入住人员、监护人、担保人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入住人员、监护人、担保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十、特别约定。入住人员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福利院应及时送医、联系监护人或担保人,由此产生的自付费用均由监护人负责清偿。委托照料人在福利院照料期间去世的,福利院应及时与其监护人或担保人联系,监护人或担保人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特困供养对象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由福利院负责丧葬)。无法与其监护人或担保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或担保人承担。非因福利院原因造成入住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福利院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关于监护人、担保人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监护人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协议其他相关方,本协议可依法解除,协议各方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责任,监护人或担保人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
十一、违约责任。因福利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委托照料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福利院承担赔偿责任;因入住人员原因造成福利院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入住人员、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入住人员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入住人员、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十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与协议有关的或者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福利院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六份,入住机构、入住人员、监护人、担保人、入住人员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六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定后经城口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入住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
入住人员(签字捺印):
监护人负责人(签字捺印):
担保人(签字捺印):
入住人员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经办人:
入住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经办人:
签字时间:年月日
附件4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细
检查方向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 | 1 |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配备适应 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 | 4 |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
5 |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 |||
6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
8 |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 |||
9 |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 |||
10 |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 |||
规范 服务管理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
12 |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 |||
13 |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 |||
14 |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 |||
15 |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 |||
16 |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 |||
17 |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 |||
18 |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 |||
19 |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 |||
20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 |||
21 |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 |||
22 |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 |||
23 | 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 |||
24 | 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 |||
25 |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 |||
设施设备 | 26 |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 ||
27 | 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宜,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 |||
28 | 设置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餐厅等共同活动区,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物品 | |||
29 | 配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等服务运营需要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 | |||
30 | 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
31 | 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 | |||
32 | 地面做防滑处理 | |||
33 | 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安装呼叫装置 |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
营造安全、 舒适的服务环境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
36 | 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 | |||
37 | 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 | |||
为自理 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 照料服务 | 38 | 每日送开水到楼层或房间 | ||
39 | 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
40 | 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 | |||
41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
42 | 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为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 | 44 | 每日订餐、送餐、送开水、打洗漱用水 | ||
照料服务 | 45 | 提醒如厕,清洗便器 | ||
46 | 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
47 |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
48 | 指导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等辅助器具 | |||
49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
50 |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
51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为失能 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 照料服务 | 52 | 协助老年人用餐、饮水 | ||
53 | 提醒、协助老年人如厕,清洗便器 | |||
54 | 为老年人穿(脱)衣、洗漱、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清洁会阴部。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 | |||
55 | 及时整理床铺,及时更换、清洗、晾晒老年人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 | |||
56 | 协助老年人按时服药 | |||
57 | 及时维修或更换居室、护理区域设施、设备及物品 | |||
58 | 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 | |||
59 | 提供24小时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
60 | 做好褥疮的护理及预防工作。褥疮发生率Ⅱ、Ⅲ度为0,Ⅰ度低于5% | |||
提供安全、 营养均衡 膳食服务 | 61 | 建立膳食服务制度、流程及岗位职责 | ||
62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提供膳食 | |||
63 | 食谱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 | |||
64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
65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66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
67 | 膳食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全程可控 | |||
68 | 每周至少检查1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食品,提醒老年人处理过期腐烂的食品 | |||
69 | 建立老年人伙食(膳食)委员会,监督膳食质量,定期了解老年人膳食需求 | |||
提供居室清洁卫生服务 | 70 | 每日定期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保持老年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 | ||
提供公共 服务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 71 | 定期对走廊、功能活动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公共服务区域整洁卫生、无异味 | ||
提供物品 洗涤服务 | 72 | 提供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的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与送回等服务,保证洗涤后的织物干净整洁 | ||
开展医疗 卫生服务 | 73 | 设立院内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 | |||
促进老年人健康管理 | 75 | 定期为老年人体检 | ||
76 |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
77 | 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 | |||
78 | 开展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工作 | |||
79 | 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 | |||
防止养老 院内感染 | 80 | 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消毒和隔离制度 | ||
81 | 有养老院内个人卫生的规定,包含洗手操作标准、配置手套口罩等必要防护性物品的规定 |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
83 | 有专人负责机构内感染控制,做好记录 | |||
协助新入住老年人适应养老院生活 | 84 | 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及亲属认识和熟悉机构的生活环境,使其尽快适应机构生活 | ||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矛盾调处、危机干预等 服务 | 85 |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 ||
86 | 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 |||
87 |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关怀服务 | |||
88 | 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 |||
89 | 应家属要求,可以协助老年人去世后的后事处理 | |||
开展适合 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 90 | 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 | ||
91 | 开展节日、特殊纪念日活动 | |||
92 | 通过讲座、培训班、老年大学等形式,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 |||
93 | 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 | |||
94 | 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 |||
组织志愿者服务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帮互助、 老有所为 | 95 | 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 ||
确保 消防安全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
97 | 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并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要求 |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
确保特种 设备安全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
111 |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有记录 | |||
112 | 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 |||
妥善处理 突发事件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
114 | 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养老院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或实行24小时巡查 |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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