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9〕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81次会议和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城口县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
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完善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制度,帮助贫困失能人员家庭顺利脱贫,助推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照护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精神和2018年市委、市政府对我县脱贫攻坚考核通报整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贫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问题,最大化“照护失能、释放有能”,助推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照护对象
集中照护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的失能特困人员、失能城乡低保(含建档立卡)人员、失独家庭中年满49周岁以上的失能人员、低收入家庭(含建档立卡)中的失能人员、留守空巢贫困失能老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除外)。
因2010年《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实施过程中,户籍迁出本县的政策性农转城在渝人口,本县有承包土地且以承包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本县居民户。
失能人员标准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关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规定,即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满足3项及以下指标者为半失能,满足4项及以上指标者为全失能。
三、制定标准
(一)照护标准。2019年,集中照护1名失能人员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确定,交由机构包干使用(含吃饭、衣被、除政策外的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购买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运行及其它杂支);以后年度照护标准参照重庆市特困人员供养金增长幅度标准确定。
(二)对符合条件、自愿入住的贫困家庭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对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照料服务。集中照护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特困对象原则上由政府兜底保障,其余对象通过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自行承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过度医疗。
(三)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整合特困供养、残疾人保障金、社会救助、福彩资金、慈善捐赠及扶贫资金统筹安排。
四、实施步骤
(一)划定片区。集中照护整合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片区乡镇中心敬老院资源,分成五个片区,实行区域负责。东部片区由高观、修齐中心敬老院负责收住高观、修齐、东安、河鱼、治平、厚坪、岚天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南部片区由咸宜、明通中心敬老院负责收住咸宜、明通、鸡鸣、周溪、蓼子、明中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北部片区由城口县中心敬老院负责收住北屏、葛城、复兴、龙田、高燕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中部片区由庙坝中心敬老院(在建)负责收住庙坝、双河、坪坝、沿河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西部片区由巴山中心敬老院(在建)负责收住巴山、左岚、高楠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
(二)完善设施。按照失能人员入住相关基本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
(三)试点推进。今年10月底前在修齐、高观、明通3个片区中心敬老院试点后再在面上推广实施。
五、规范管理
(一)申请审批。贫困家庭失能人员集中照护,遵循“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入院时,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申请。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经签订完善协议后送入集中照护机构。
(二)签订协议。失能人员进入照护机构前,应当签订协议,即失能人员本人、监护人(无监护人除外)、担保人(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公正直言的明白人)、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照护机构、入住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晰各方权责,杜绝人为扯皮闹事。
(三)动态管理。纳入集中照护的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照护:
1.因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
2.因身体康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3.因失能人员本人自愿退出不再集中照护的;
4.其他可认定不符合集中照护情形的。
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但仍需在机构入住的,经审核审批重新签订协议,按照规定标准缴费后提供有偿服务;既不按规定缴纳费用,又不退出照护机构的,由监护人接回,否则依照相关法律办理。
(四)健全制度。集中照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食品卫生、服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县民政局牵头,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集中照护贫困失能人员工作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集中照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落实责任。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入住失能人员审批;县残联负责入住失能人员审核、集中照护机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失独对象审核;县公安局负责平安秩序保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财务监管;县扶贫办负责建卡贫困对象认定;县司法局负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免费司法公证;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机构购买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指导、监督;县应急局负责统筹消防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服务质量监管;县医保局负责提供医疗救助;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社会机构承担日常管理直接责任;监护人负责赡养、扶养、抚养责任。
(三)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