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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310 [ 发文字号 ] 城府发〔2016〕4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64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县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规范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象范围。

我县城乡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经审核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应当依法纳入生活费发放范围。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领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二)申请审批程序。

目前,我县已确定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困境儿童的对象,必须比照条件进行逐一复核,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其供养资格,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按程序及时予以救助。对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告知相关政策,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5.动态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并根据特困人员条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201671日起,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同时,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双联动机制。

(二)调整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从201671日起,对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我县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既可发放现金给本人,也可由乡镇(街道)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三)健全疾病治疗保障制度。

对特困人员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给予支持。

(四)健全丧葬保障制度。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文明治丧区内的特困人员丧葬费按照死亡时12个月基本生活的标准确定,文明治丧区外的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按照死亡时10个月基本生活的标准确定,经费来源从特困供养人员经费中支出。

(五)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县国土房管局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县城乡建委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确保居有其所。

(六)健全教育保障制度。

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七)规范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可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或居家养老服务。

(八)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要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护理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介助、介护对象的配备比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为充分调动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对政府举办的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照重庆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从运行经费总额中安排适量资金,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实绩考核给予适度奖励。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强化政府托底保障的职责,切实把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县发展改革委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财政局要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45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乡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专门用于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设备设施维护及护理服务人员考核奖励等。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将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四)严格监督管理。

县政府督查室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要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月”等活动,借助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村(社区)公开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落到实处。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各单位责任清单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61223


附件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各单位责任清单


序号

内容

责任单位

1

负责接收对象申请和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入户调查及审核公示、特困对象日常管理、建好一人一档、进行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

2

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特困供养对象审批、供养金发放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业务指导、能力建设。

县民政局

3

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县国土房管局

4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县城乡建委

5

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县教委

6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县发展改革委

7

对特困人员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基金等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支持。

县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

8

对供养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编办、县工商局、县民政局

9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县卫生计生委

10

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

县人力社保局

11

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财政局

城府发〔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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