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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239 [ 发文字号 ] 城府发〔2014〕6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

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46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高度重视,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各乡镇 (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把握大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健全、运行机制协调良好、救助水平稳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切实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尽力使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1.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县政府按照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按照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民政局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经核实后,应按程序及时上报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相关资料。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制度。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要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依法予以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等服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县财政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加强以乡镇(街道)敬老院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根据供养人员数量按标准配备管理、护理人员。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做好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特困人员死亡,对其提供基本丧葬服务,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县民政局进行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增加救灾物资数量,丰富救灾物资品种,确保灾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运达灾害发生地,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要有序地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快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各乡镇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标准,逐步加大县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要建立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医疗救助需要。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县民政局要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定期检查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要建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殊困难群众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支付办法另行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切实加强教育救助。

完善大、中、小、幼各学段资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给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采取募集社会捐助和学校筹集资金等方式,帮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申请教育救助,由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六)着力抓好住房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订并公布。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由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或者直接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国土房管局实行救助。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采取公(廉)租房实施住房救助的,其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按我县公(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加大就业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就业服务,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多途径挖掘用工信息,及时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由县民政局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要制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的具体类型和标准。县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并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要主动发现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形成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救助网络。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

三、健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县级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牵头,以县民政局为主导,县信访办、县教委、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局、国土房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审计局、县统计局、扶贫办、县残联、县国税局、人行城口县支行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沟通交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基层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和制度,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在县民政局内依托社会救助科、低保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在乡镇(街道)依托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落实专人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制定完善部门间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的办法,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管理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四)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县民政局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一是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市公积金中心城口分中心及驻县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保险、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存款、证券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二是要将信息管理平台终端延伸到村(社区),实现村(社区)、乡镇(街道)、县三级救助信息网络,实行三级联网审批。乡镇(街道)要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四、强化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县教委要牵头做好教育救助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要牵头做好住房救助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要牵头做好就业救助工作;县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村(居)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健全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足额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县财政要会同社会救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办法,保障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需要。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县财政局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切实加强民政、教育、住房、就业等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强化乡镇(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能力,整合乡镇(街道)管理机构,设立社会救助办公室,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合理配备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配强村(居)委会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综合服务专干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城市社区要落实1名专职工作者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加强政策宣传。要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办法》、工作人员精通《办法》、广大群众了解《办法》。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办法》宣传工作,民政要结合社会救助宣传等活动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县教委育、人力社保县城乡建委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互联网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确保困难群众知晓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要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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