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1-00014 | [ 发文字号 ] | 城民发〔2017〕6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7-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6 |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城民发〔2017〕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城府发〔2016〕47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县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身份条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对已经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应当比照条件进行逐一复核,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证书更换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供养资格。
2.对其他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分别处理:
(1)对16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16—18周岁之间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暂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乡镇(街道)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3)对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第6个月,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乡镇(街道)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必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三)特困人员劳动能力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残疾人。
(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附件1)、《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附件2)、《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附件3)、《城口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4)、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银行开户信息,残疾人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形成初审意见;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意见公示》(见附件5),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报送的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进行随机抽查,集体审定,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乡镇(街道)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同时开展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初步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的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 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填写《城口县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附件7),由乡镇(街道)审核并送县民政局核准。乡镇(街道)要定期核查,发现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报县民政局核准。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四、要求
(一)严格掌握政策。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精准识别特困人员,做到应救尽救。
(二)强化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避免漏保多保。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应按程序及时核准。要根据自理能力,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到敬老院供养。供养方式发生变化后,乡镇(街道)要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做好特困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把特困人员纳入系统管理。对没有户口和二代身份证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及时协调公安部门进行户口登记,办理、补办、更换身份证,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附件:1.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3.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4.城口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意见公示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7.城口县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城口县民政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_________,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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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写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申请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2.分散供养
三、家庭现有财产:
1.住房间,产权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砖混□砖木□土木□其它
2.主要生活用品:__________
3.银行存款(含证券、债券)____元
4.其它财产:__________
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救助供养金全部退回,并缴纳1-3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查认定授权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在申请或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期间,授权城口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向所有涉及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等信息。
申请人姓名(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成员姓名(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所有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授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要本人按指模。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3
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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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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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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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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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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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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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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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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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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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 |
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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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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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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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 调查情况 |
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
家庭总收入:____元,家庭人均收入: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家庭经营净(纯)收入____元,财产性收入____元,转移性收入____元。 |
住房:套,人均建筑面积㎡。 存款(证券、债券)____元。 门面(店铺):□有□无 机动车辆:□有□无 其他: | ||||||||||
调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 |||||||||||
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符合条件,建议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建议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
区(县) 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同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供养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1日算起。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不符合条件,决定不纳入救助供养。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附件4
城口县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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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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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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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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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 形式 |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
残疾 等级 |
一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二级残疾:□肢体□智力 □精神□视力 | ||||
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复核评估 (首次评估结果:□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评估情况 |
评估事项 |
完成情况 | |||||||
自主 吃饭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行走 |
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户外活动等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自主 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可自主完成 □不能自主完成 | |||||||
评估指标 及结果 |
评估指标 |
评估结果 | |||||||
6项指标均能自主完成;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
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 |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
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机构意见 |
初评意见: 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
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选择复核评估的,应填写首次评估结果。
附件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和集体审核,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拟供养服务机构 或委托照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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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养形式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拟不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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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23-59223870_(城口县民政局)
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附件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报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共____人。已于年月日经县民政局办公会集体审批,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____人,请组织所在社区(村)予以公示;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____人,请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批准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供养形式 |
供养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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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供养形式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不予纳入供养的申请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
年龄 |
家庭住址 |
不予救助供养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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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城口县民政局(盖章)年月日
附件7
城口县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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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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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分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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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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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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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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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终止救助 供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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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经审核,建议从________年____月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 乡镇(街道)负责人: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 |||||
区(县)民政局核准意见 |
经核准,决定从________年____月起终止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人员类别:①老年人;②残疾人;③未成年人。
2.此表一式三份,报民政局核准。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