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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530862/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城民发〔2025〕4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免申即享 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免申即享

工作的通知

城民发〔20254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切实高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应享受对象未享受补贴现象现就规范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的免申即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要求

(一)发放对象

具有城口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80-89岁高龄津贴按每年111日的节点数据为发放依据;90岁以上高龄津贴从老年人年满90周岁当月起开始发放。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发放程序

按照市级要求,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流程为:由愉快办应用系统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活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在渝悦养老应用上进行数据清洗比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信息核实无误后,每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此后自动发放、核减。(渝悦养老应用贯通之前由县民政收集公安、人社、医保等数据手动比对,生成发放清册。)

(四)停发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县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重新迁回本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要求

(一)发放对象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城口县户籍;年满60属低保、特困对象中的一种;生活不能自理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2.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城口县户籍;年满80属低保、特困对象中的一种(不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上述两类补贴对象同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两类补贴均是200//月。

(三)发放流程

县民政与县残联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每月5日前,县民政对当月的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进行数据比对,对符合两类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推送至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新增、减少、查重等情况,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依托一卡通进行发放。

对经济困难中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乡镇(街道)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对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上报县民政养老科予以资格认定和发放。

(四)停发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经济困难两项补贴:

1.老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残疾等级有变动、取消低保或特困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县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经济困难两项补贴,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要切实利用好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与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等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建立完善老年人动态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发放不漏、不重、不错。针对因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回。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老年人津贴和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接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23-59222356

城口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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