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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民政局 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比选文件

日期:2023-08-03

城口县民政局

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

竞争性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JQY2023-08-02

              人: 城口县民政局(盖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章比选邀请书.....................................3

第二章比选文件的相关内容..............................5

第三章合同条款.......................................9

第四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20

第一章

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

竞争性比选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比选条件:

本次比选项目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建设资金来源为业主中央预算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比选人为城口县民政局,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竞争性比选。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点: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大元社区。

2.2 项目概况:项目占地面积3741.97平方米,新建老年养护中心建筑面积5017.09平方米。设置养老床位100个(其中:护理型床位60个),内设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和餐厅、厨房、文娱室、康复医药室等附属用房、配建室外活动场所及附属设施。

2.3 比选范围: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2.4 服务要求:严格控制质量,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6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鲜章。

3.2 本工程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3年8 月3日至2023年8月7日,每天上午9: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城口县民政局持本竞争性比选邀请书领取竞争性比选文件。

5、竞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时间为2023 年8月10日 9 时 00 分至2023年 8月10日10时 00 分,地点为城口县民政局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

比选人:城口县民政局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民政局

联系人:周老师

电话:15310509240

第二章比选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地点: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大元社区。

2. 项目概况:项目占地面积3741.97平方米,新建老年养护中心建筑面积5017.09平方米。设置养老床位100个(其中:护理型床位60个),内设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和餐厅、厨房、文娱室、康复医药室等附属用房、配建室外活动场所及附属设施。

3. 比选范围: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工作。

4.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4.1 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鲜章。

4.2 信誉要求

比选申请人须自行承诺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提供以上5款的承诺。)

5.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服务要求

严格控制质量,保证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投标报价

1、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方式,根据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一项进行咨询服务费计算。

2、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仪器使用费、管理费、评审费、会务费、交通费、通讯费、税金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因比选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招标人不再补偿。

3、本项目最高限价根据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基本费的90%计取,竣工结算仅计算审减效益费,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90%,否则为废标。

四、评选小组

1.评选小组构成: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

2.评选小组确定方式:由比选人依法组建。

五、 定标办法

  1.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比选申请人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 .评分标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100分)。

2.1 投标报价100分:

以投标报价最低者为最优标,得满分100分,其它报价与最低报价相比,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 、中标通知

比选人在比选结束后五日内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布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七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 、本项目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九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9.1、申请人应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以正本为准。申请人与比选人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

9.2、申请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如无特别说明外,申请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9.4、比选申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9.5、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9.6、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写清相应的比选项目名称、申请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十、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0.1、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封面的右上角标注“正本”的字样。

10.2、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文件袋的样式不作限制),并在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鲜章。在外封皮上应清楚地标明:

比选人:

项目名称:

申请人:            (名称及加盖单位章)

      分前不得启封。

10.3、如果比选申请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比选人将拒收,并不承担比选申请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十一 、比选程序

竞标会议由城口县民政局主持,竞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1.1、核验参加评选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11.2、密封情况检查:比选申请人检查自己比选申请文件袋是否与递交时一致;由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未密封完好的,当众原封退还。

11.3、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11.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11.5、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6、进行比选;

11.7、公布比选结果,比选结束。

十二、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12.1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投标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

12.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比选。

第三章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

建设单位:城口县民政局

咨询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城口县民政局              

咨询人:    

经以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建设项目

2、委托范围:施工图图示范围     ,总投资约       万元

3、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执行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定的补充性文件或修正性文件。

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其中,委托人份,咨询人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                            住所: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手 机:                            手 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标准(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咨询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的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内,授子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同题进行核对或查询。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颖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价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及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咨询人在开工前向委托人提供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价咨询计价办法和规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语言:汉语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速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A、招标阶段:包括编制本项目标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工程预算,提交相关计价、计量、支付、索赔等投资控制条款,按时提交审核报告、调整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B.施工阶段工程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结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以及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C、项目竣工结算阶段: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及结算审核报告,确保结算审计的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

D、配合决算阶段:收集和整理决算依据资料,配合完成决算报告,确保决算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完成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建档工作。

E、负责本项目各类顾问合同、施工合同、咨询合同及监理合同等的合同款支付与审核与合同价控制。

F、建设单位要求的其它价咨询服务及投资控制事项。

本由范围选用一C选项

第四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咨询人接受委托书,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配合。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基本收费按照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标准的   %,竣工结算仅计算审减效益费。最终跟踪审计服务费=根据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标准(竣工结算按照实际送审结算金额调整)×中标收费比例+竣工结算审减效益费。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法支付酬金:主体基础完工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30%,主体结构完工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30%,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30%,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书后支付10%跟踪审计尾款,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核报告10个工作日后支付审减效益费。

2、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术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市仲截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补充条款:

(一)受托人应依法做好造价咨询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及咨询活动的保密工作,如因受托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及招投标活动的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合同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递交成果报告正式文件份数为肆份。

(三)现场踏勘涉及的交通工具、差旅补助、食宿等相关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技术咨询廉政承诺书

致:城口县民政局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咨询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腐败现象,确保贵公司投资控制目标,我公司向贵公司作如下廉政承诺:

一、在技术咨询过程中,我公司内部保证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二)、绝不接受任何人赠送的礼金、礼券、礼品等,绝不参加与本工程有关人员安排的高档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绝不索要和接受与本工程有关人员的财、物、吃请等;

(四)、绝不利用职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与本工程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绝不利用职权向任何人推销或指定使用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也绝不利用职权向任何人的家属和亲友提供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的销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绝不在工程咨询过程中弄虚作假;

(七)、绝不到与本工程有关人员单位报销应由我公司或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开支发票;

(八)、如发现我公司或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一定及时主动的向监督单位报告和举报;

(九)、认真贯彻和执行有关工程咨询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依法咨询、客观合理、热情服务、一丝不苟”的咨询服务原则,做好本工程的咨询工作。

二、在咨询过程中,我公司对外部保证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二)、绝不以任何理由向贵部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绝不为贵部相关人员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绝不向贵部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介绍费等,更绝不会向贵部相关人员行贿。

(四)、如发现与本工程相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我公司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监督单位反映和举报;

(五)、绝不会在本工程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

(六)、绝对保守一切与本工程咨询内容有关的商业秘密。

承证人:

                                               加盖法人章

                                                 

第四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跟踪审计)

比 选 申 请 文

                                                                             

比选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一、竞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信誉要求

一、竞标函

城口县民政局

我公司受贵单位邀请参加城口县第六老年养护中心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比选。按要求,现对本项目咨询服务费报价如下:

1、根据渝价〔2013〕42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审核)”一项进行咨询服务费计算,我方愿意以投标取费比例    %完成比选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服务期限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比选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我方保证按比选文件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工作。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选通知书和本比选申请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6、                                 (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龄:     职务: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名称)    标段 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比选申请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面)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未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无效。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一并递交,并手持另一份原件在开标时供核验。


三、 营业执照


四、信誉要求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        (比选申请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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