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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35Q/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城口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人员、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开

一、执法主体

城口县林业局

二、权限(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市及其他林业法规、政策;

(二)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

(三)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承接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法制咨询、信访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档案审核管理工作;

(五)配合县相关部门开展生态执法;

(六)负责全县林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执法人员

  松,执法证编号:260380083

唐胜东,执法证编号:260380100

朱雪峰,执法证编号:260380074

黄永红,执法证编号:260380027

耿祖国,执法证编号:260380002

李长江,执法证编号:260380075

  劲,执法证编号:260380109

四、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五、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2

监督举报电话:023-5922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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