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石漠化动态监测与评价。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协同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管理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起草并申请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负责林草种苗资源培育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防灭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国土绿化行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助力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