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35Q/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无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林业局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林业局2024年关于城口县魏方红生猪养殖厂违法占用林地案的行政处罚
- 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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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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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林罚决字[2024]第22号 |
城口县魏方红生猪养殖厂违法占用林地 |
城口县魏方红生猪养殖厂于2023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城口县修齐镇石景社区1组(小地名:孟家坪)处,修建养牛场占用林地。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244.72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19.71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225.01平方米,林种均为经济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倍的罚款741.22元(大写:柒佰肆拾壹元贰角贰分)。 |
城口县林业局 |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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