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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学籍信息核查加快问题学籍处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籍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学籍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籍手续办理和学籍档案的管理,并应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信息的相应电子化管理,承担学籍管理主体责任,校长(园长)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副校长(园长)和教导(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县教委教育科具体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籍管理监管和审核工作,督促各学校规范学籍管理,并应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学校学籍信息的网上核办,承担全县学籍管理监管和审核责任。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学籍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按程序办理学籍和完成学籍信息系统操作,做好学生的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工作,为入学新生和本县户籍无学籍学生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学籍信息档案,督促无户籍学生家长尽快完善户籍资料。严禁各类学校伪造和提供虚假学籍信息。

(二)各级各类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建立问题学籍台账,逐一整改落实,确保在5月31日前处理完本校学籍系统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县教委教育科将按学籍管理程序,审核学籍手续和资料,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定期形成学籍管理报表,抄送县教委人事科、规划财务科、资助中心、营养改善办公室,此项数据将作为学校教师编制核定、生均公用经费拨付、学生资助资金拨付、营养改善资金拨付、学生课本征订等工作的依据,同时报教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三、明确责任监管

县教委教育科负责加强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牵头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各中小学学籍管理情况,并将抽查情况作专题汇报,并形成学籍抽查档案,学校校长(园长)要定期抽查掌握本校学籍管理情况,分管学籍工作副校长(园长)和教导(务)主任要严格学校学籍办理程序,督促学籍管理员按时完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此项工作将纳入考核学校的重要内容。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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