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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2-10-08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督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结果及近期群众举报、投诉重点内容,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重申和强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自立名目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各区县、各高校、有关直属单位均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小学除收取学费(公办义务教育免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中学)、课本费(高中)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延时保育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费用。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规范课后服务收费

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统一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收费严格限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扩大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严禁区县教育部门默许、纵容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以课后服务为名收取补课费。

三、规范教辅材料管理

小学1-2年级不使用教辅资料,3-6年级提倡不使用教辅材料。中学严格实行一科一辅,初中主要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高中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购买。中小学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高等学校可在严格遵循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要求,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指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负担。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五、遏制隐形变异乱收费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监控等费用。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收取校服、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等费用。高度关注中小学、幼儿园班费管理,增强班费收支的合理性与透明度。班费主要用于班级集体活动,班费管理人员由学生推选,班主任定期检查、适当引导,大项支出要经班委会集体讨论,所有账目要定期向学生和家长通报,防止班费变异用于讲义资料、试卷、降温、饮水、为老师购礼物等,滋生腐败和师风问题。

六、加强乱收费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教育部门、各高校有关直属单位要及时受理群众对乱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扯皮,不得隐瞒包庇,不得泄露群众隐私。对于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依纪依规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屡禁不止、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市委教育工委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切实解决教育领域突出问题的通知》(渝教工委〔2021〕29号)等文件要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请各区县、各高校有关直属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为强化结果运用,市教委除继续将乱收费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指标,纳入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纳入民办学校年检外,还将与经费分配挂钩,对核实的乱收费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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