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62655919B/2025-00163
- [ 发文字号 ] 城教财〔2025〕23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 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 日期:2025-12-29
-
大
中
小
- 分享到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
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口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口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口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主管部门划拨、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县中小学生自愿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教育活动、劳动教育师资培训。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要求,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县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
(三)公开公正原则。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规范运作原则。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资金性质
县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按标准补助自愿参加社会实践或劳动教育的城口户籍或学籍学生。
(二)用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性社会实践和劳动教育师资综合培养培训、全县性社会实践和劳动教育综合活动。
(三)用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县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开发与建设,用于辖区内市级基地实施的劳动教育阵地建设。
(四)用于补助自愿参加研学旅行的城口户籍或学籍学生。
(五)按标准全额补助全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劳动教育活动。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城口户籍、学籍学生。
(二)补助标准:90元/人.天。
(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师资培训及综合性活动补贴及管理费用额度不高于30万元/年。
(四)全县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开发与建设可以适当补贴,辖区内市级基地实施的劳动教育阵地建设可在完成学期计划培训后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补贴。
(五)学校委托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进校服务,可按照每班2名教官、每名教官300元/天补助。
(六)全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全额补助人数不得超过300人。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每学期末前,各中小学根据学校情况计划报送自愿参加社会实践和劳动教育的学生数申报表。
(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需求下达各中小学学生补助资金计划(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控制指标),各中小学根据补助资金计划(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控制指标)委托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由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完善申报材料经学校签字确认的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三)各中小学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委托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组织进校服务,活动结束后,由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完善申报材料经学校签字确认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四)寒暑假期间,城口户籍或学籍学生自行参加的社会实践及劳动教育,活动结束后,由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完善申报材料(含保险、营员档案等资料)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市级以上(含市级)基地专业机构收费标准可与学校统一组织费用标准一致,市级以下基地专业机构收费标准必须低于学校统一组织的标准。
(五)教育主管部门接到补助资金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申请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辖区内市级基地专业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对全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各中小学必须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当年专项资金、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劳动教育实践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城教财〔2022〕7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