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62655919B/2025-00157
- [ 发文字号 ] 〔2025〕——286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 体裁分类 ] 公文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 指导清单》的通知
- 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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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
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中小学、所属事业单位:
为打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教育系统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管教权,县教委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网上曝光的、易发多发的惩戒不当案例,研究制定了《城口县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全员学习。各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开展专题学习讨论,深入理解《指导清单》内容与精神,确保人人知晓、准确把握,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底线,切实增强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向家长解读《指导清单》核心内容,引导家长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教育属性,形成家校协同育人的共识。
二、修订校规校纪。各学校要对照《指导清单》,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和管理实际,对现有的校规校纪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清理现行校规校纪中属明令禁止的惩戒行为。校规校纪要具备可操作性并突出教育属性,体现“惩戒为手段、教育为目的”的导向,将惩戒与谈心谈话、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等教育措施结合,避免简单粗暴。修订后的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三、全面自查整改。各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对照《指导清单》,重点针对教师个人是否存在“以罚代教”(如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学生)、“不敢管”(回避管理责任)或“滥用惩戒”(超范围、超限度实施惩戒)等问题进行专项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学校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清零。同时,要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教师师德考核和班级管理评价,引导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管理。
四、强化组织保障。各学校要建立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以及法治副校长等组成的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凡属由学校实施的惩戒行为,必须经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教育惩戒监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与救济保障机制,确保教育惩戒公平公正、规范实施。
下一步,县教委将通过专项督导、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不到位、引发负面舆情的学校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口县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指导清单
一、允许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允许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
(一)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三)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三、教育惩戒禁止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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