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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0-1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就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标准

(一)调整提高对象及标准

1.城乡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96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5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6元。

3.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0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6 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4.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5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  

(二)维持不变对象及标准

1.维持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城乡低保中分类重点救助对象仍执行现行标准,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第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第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204元不变。

(三)新增对象及标准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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