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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9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3-07-04

代表:

您提出《关于规范电力线路清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了确保电力线路通道走廊畅通,电力部门每年都会定期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隐患树木进行砍伐,防止树木接触或接近导线发生森林火灾,以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而我县的电力运维管理单位在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清理的过程中,确实在部分乡镇存在清障过程中民众配合度低的情况,使得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隐患的消除举步维艰。

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国务院于1987915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电力通道内树竹的条款主要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我县也通过政府发文对该情况进行了说明,《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城府发201423号文)条款明确指出:“三、,…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采伐树()的,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对树()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再次砍伐不再补偿。”

因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电力建设的砍伐需给予一次性补偿,在运电力线路通道的砍伐不再进行补偿。但由于村民往往无法区分这两类情况的区别,而且由于电力建设的赔偿行为所带来的引导效应,导致供电公司在针对在运线路的通道清理时仍然还存在索赔的情况。

二是由于我县早些年的电力设施多为政府建设后移交给供电公司,建设时通道砍伐和赔偿均是由政府主导完成。但因为年代久远,当年的赔偿协议或证明材料很难提供,经办证明人员也难以找到,导致目前供电公司在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与村民解释时存在一定的被动

为有效推进电力线路通道的树竹清障,共同做好电力保供和电力线路防森林草原山火的工作,具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县经信委牵头,电力企业会同各乡镇、街道结合电力保供和防山火等具体工作,开展广泛宣传。合理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种植,不得在电力通道保护区内种植易生长的超高植物,明确告知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砍伐树木不会给予赔偿。

二是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的赔偿行为确保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对树()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为后续电力线路投运后的树竹清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加强电力线路清障过程中的协调处置特别是各村社干部要成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明白人”,在电力线路通道清障的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做好协助解释公安、林业等部门加强对电力公司的指导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滕远贵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单位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人:谢延江

联系电话:59222380;13668449855

邮政编码:405900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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