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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09466625P/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城(经信)罚〔2023〕2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布日期 ] 2023-04-26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姿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信)罚〔20232

当事人:重庆姿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6174JK2E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况:202341816:30,我委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重庆姿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为城口县工业园区庙坝组团标准厂房外墙排危及修缮项目施工时,一名吊运工和两名外墙粉刷作业人员在高空施工作业中未挂安全带、安全绳。执法人员现场开展了取证核实,以事实为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于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告知了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经营者在现场签收了执法人员送达的相关文书。

经检查核实拍摄取证,存在如下问题:该企业在为城口县工业园区庙坝组团标准厂房外墙排危及修缮项目施工时,一名吊运工和两名外墙粉刷作业人员在高空施工作业中未拴挂安全带、安全绳。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姿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1份;现场核实图片2份;用于证明发生事件的真实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我委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改;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我委于2023421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日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城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济信息委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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