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复函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复函
城规资函〔2025〕101号
杨仕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办理房产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以及对我们规划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的关心。不动产登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加规范、高效、便民,我县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进行“四统一”,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8月底,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调查和登记窗口的搭建,25个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专网已全部铺设完毕,农村不动产调查和登记窗口下沉,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奠定了基础。
关于您提到的部分农户因在地灾点建房、国有土地建房、小产权房、自保区内建房、跨村社建房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证,容易引发群众矛盾,望加大农村房产证办理的建议,对指导我们加速化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目前,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取得阶段性进展,各乡镇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已基本完成符合政策的农户不动产权登记,但也存在您提及的部分无法办理产权的情况,分析原因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属于移民安置的。部分农户不在政府批复搬迁安置范围内,仅为各乡镇自行安置,主体不符合登记条件,因此暂无法办理。二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面向市场进行销售的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目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还存在诸多困难。与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其价格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群体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但小产权房产权办理需完善用地手续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以解决土地来源的合法性,该类购房群体不愿承担相关成本。其次,此类房屋多为本地工匠自建,未聘请专业有资质的施工队建造,且建设过程中未接受严格的监管和检查,违章加建、偷工减料等,建筑质量问题多,安全、消防等均存在隐患,规划过关难,产权办理受限制。“小产权房”的处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制度支撑和法律力挺,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小产权房”的处理与广大人民的利益相协调、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步调相吻合、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才能稳妥解决。三是跨村社建房。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2号)和《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口县宅基地上房屋确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城规资发〔2023〕45号)要求,对于跨村社建房或购房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凡不属于政府统筹搬迁范围内的跨村社建房或购房不符合登记主体资格条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为使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我局已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跨村社建房或购房底数的摸排,正在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跨村社建房产权手续办理的文件,拟在6月底前将形成初稿报县政府,待文件印发后将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我县农村跨村社不动产登记工作。
农村不动产是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体现,事关切身利益,因历史原因导致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局将主动作为,将问题收集并研判后,在不违反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保障群众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真诚期待您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全力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
此复函已经刘关林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与我单位,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查凌春
联系电话:13996053955
邮政编码:405900
城口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6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明中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