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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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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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认定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通知

城规资发〔2025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范围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以下9类有限人为活动。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以三调及国土调查年度变更数据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包括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森林防火通道。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简易休憩、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设施和标识标志牌、道路(含索道)、生态停车场、必要的旅游管理及服务用房、生态文物展示馆、科普馆、宣教中心。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获批过渡期,已纳入正组织开展联合审查的或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可作为规划依据)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包括公路、铁路、堤坝、航道、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供水管线等基础设施及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点状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港口码头、风电、以防洪或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利设施。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规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对于项目必须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且属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由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初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项目主管单位等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是否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论证,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三)认定。对初审符合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项目,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辖区乡镇(街道)、技术专家等进行深度论证,形成论证意见。项目复杂程度高或存在其他需要情形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出具论证报告。对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三、加强有限人为活动临时用地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要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或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如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述其必要性和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严格落实恢复责任。未完善临时用地(林)手续并预存(缴纳)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的,严禁使用临时用地。

四、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监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参与论证,并对其负责。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部门审查的建设方案开展建设活动,不得扩大范围,不得造成生态破坏;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跨区县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的县级认定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城口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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