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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

日期:2024-04-09

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竞争性比选文件(模板)

发 包 人:城口县土地储备整治流转中心        (盖单位法人章)

编制人: 高海若                                              

审核人: 刘磊      

  202449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第二章比选响应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比选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公告

一、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为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耕地开垦费(资金来源),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活动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7号)和《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和投资概算的批复》(城发改委发〔202470号),经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第5次党组会研究审定,该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建设地点:项目区位于东安镇德安村三、四和六社

2.工程规模:项目区总面积14.2672hm2,新增水田14.2672hm2,改造水田14.2672hm2,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提升0.9,新增产能16399.94公斤,实施土地平整面积14.4889hm2,项目区恢复地类总面积0.0231hm2,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7.6675hm2等。

3.工程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比价文件、答疑、补遗所示的全部内容(具体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4.最高限价:

序号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万元)

1

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

187.47

三、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2.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单位专家的评审和竣工验收                                          

四、比选响应人资格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实)力。

五、 比选文件的获取

请于2024 4 9 日下午19:00前在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城口县葛城镇北大街综合行政大楼A栋302办公室)领取资料(含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全部内容,领取资料须提供公司法定委托人、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单位保密承诺。

六、比选文件的质疑、答疑以及补遗

1、提出质疑时间及方式:比选响应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24       410 日 前书面通知发包人。(节假日照常回复答疑)

2、答疑发布时间及方式:    2024   410      17:00   时前,书面答疑,并将答疑内容送所有比选响应人。

3、补遗发布时间及方式:发包人对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于   2024    4   11   14:00   前按比选文件发布途径发布补遗。

答疑或补遗的内容可能影响比选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截止时间   2个工作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截止时间不足   2   个工作日的,相应延长比选截止时间。

七、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地点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4121530分。

开标时间为:   2024 4 12  16 00 分。

地点: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行政综合楼A楼302办公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响应文件,发包人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            

    址:城口县葛城镇北大街综合行政大楼A栋3楼     

    编:            405900                

联 系 人:       高海若                            

    话:     13668493347                         

    真:                                          

电子邮件:   504365355@qq.com                      

    址:                                           

九、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1.异议答复:

项目业主: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        电话:136684933447                 

2.投诉处理:

行业监督部门: 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电话:                           

项目所在乡镇:              电话:                   

    2024     4 9

第二章比选响应人须知

一、项目名称: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

二、建设地点:东安镇德安村三、四和六社

三、建设规模: 项目区总面积14.2672hm2,新增水田14.2672hm2,改造水田14.2672hm2,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提升0.9,新增产能16399.94公斤,实施土地平整面积14.4889hm2,项目区恢复地类总面积0.0231hm2,项目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7.6675hm2等。

四、比选范围:以施工图所示的范围以及工程量清单、比选文件、答疑、补遗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五、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六、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单位专家的评审和竣工验收。

七、比选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条内容按项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自行确定所需资料)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

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2. 信誉承诺

2024   1   1日至发包截止之日止未被暂停投标资格的应提供未被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真实性承诺,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的应提供被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提供信誉承诺原件(格式自拟)。

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提供项目经理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类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能够正常履职。中标后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建设法定职责,不得随意更换,如果更换,发包人将书面报告监督部门并做相关处理。

须提供项目经理20241月至20243月比选响应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书原件。

4. 其他要求

1)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负责相关建设项目技术管理职责。

须提供技术负责人有效的职称证及2023120236月比选响应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效上岗证书的具体人员要求:施工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不少于1人。(提供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3)授权代理人

若是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比选响应人本单位职工。

注:比选响应人须按本项(比选响应人须知第七)34条条款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配备人员,相关人员确定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名单于合同签订前确定并写入合同。

5. 被确定为比选响应人后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取消其比选响应人资格,按相关法律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比选响应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比选响应文件份数、装订要求、密封

(一)比选响应文件份数

比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

(二)装订要求

本工程须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资料按第八章要求组装成册。

(三)密封要求

比选响应文件袋使用比选响应文件大袋,比选响应文件装入比选响应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比选响应人单位章,同时比选响应文件大袋应按本条第(四)项“封套格式”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四)封套格式

应在“比选响应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发包人名称:

比选响应人名称: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比选响应文件,在   2024 4 12 1600分前不得开启

九、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渝规资〔2023433号)

材料价格按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1月份公布的材料价格并结合城口县近期市场价格执行。

2.比选响应人的报价应是本项目合同段比选范围内的全部投标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3.比选响应人的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4.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各比选响应人在报价前应充分了解现场施工环境及条件,结合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所报价应包含二次转运、材料仓储等一切措施费用,中标后均不再做增加和调整。

十、投标保证金

注: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

不收取。

十一、 投标报价

1.投标的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2.本次比选设最高限价: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万元)

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

187.47

3投标报价书应有投标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1. 投标报价应是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总报价。

5.单个项目报价和汇总标段总结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十二、工程结算

结算总价=合同价-减少工程价款

十三、工程款支付

1.按照工程进度,每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

2.竣工验收前,工程直接费用最多支付合同总价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财政评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7%,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拨付余下3%的质保金。

十四、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十五、比选程序

1.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响应文件的比选响应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响应人是否派人到场;

2. 核验参加比选会议的比选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3. 封装情况检查:比选响应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比选响应文件的封装情况并确认;

4.逐单位随机开启比选响应文件。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比选响应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比选响应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

5.采用低价评标办法

6. 开标结束。

十六、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3人及以上单数的比选评审小组。

十七、履约担保

1、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10%(其中2%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县人力社保局农民工工资专户);

3、中选承包商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中选。

十八、重新比选

报名比选响应人不足3家的或资格审查合格的比选响应人不足3家的,发包人在分析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组织竞争性比选。

十九、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

(一)         中标通知

发包人在完成竞争性比选后,比选结果应立即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比选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发包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公示期满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则按序依次递取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         签订合同

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原则上310个工作日),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比选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招标人应上报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查处。

二十、异议答复及投诉处理

1.异议答复:

项目业主: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       电话: 59226030                  

2.投诉处理:

行业监督部门: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电话:                           

项目所在乡镇:              电话:                   

     2024   49

附表一: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     (项目名称)             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中标工程范围:     ,工程规模为       ,中标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项目经理由      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个工作日内(原则上310个工作日)到我单位签订合同。

     特此通知。

             

                            发包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

(一)本项目采用最低报价中选法。即有比选委员会认定的资质和方案合格的有效最低价。如有效最低价出现相同情形,则按方案、资质优劣确定成交单位;具体方法如下:

(二)评标程序

本次比选项目的比选委员会为三人的单数组成,对比选结果负责。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比选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比选响应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比选响应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满足比选响应人须知比选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以及比选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代表委托书等。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情况,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售后服务机构人员具备能力等。

(3)无不良记录

参加本项目准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2、符合性检查。依据比选文件的规定,从比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比选响应文件签署

比选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且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

报价唯一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比选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比选响应文件内容

比选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3

比选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比选响应文件内容

对比选文件全部作出响应。

质量技术

满足比选文件提出的要求。

完成期限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售后服务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其他

3、澄清有关问题。对比选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比选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响应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比选响应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比选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比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选响应人的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4、比较与评价。比选委员会成员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比选文件进行评价。

二、无效投标条款

比选委员会评审时,比选响应人或其比选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

(一)比选响应人不具备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二)比选响应人超出营业范围投标的。

(三)比选响应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由比选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未按比选文件要求的格式加盖公章的(逐页签字盖章的要求除外)。

(四)比选响应文件出现多个比选方案或报价的。

(五)比选报价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六)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八)比选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如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

三、否决投标

比选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否决:

(一)比选响应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最高限价。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城口县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城口县东安镇德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提质改造)项目 。

2.工程地点:东安镇德安村三、四和六社。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城发改委发〔2024〕70号

4.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

5.工程内容: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所示全部工程,包括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工程数量和质量标准以及项目功能

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土地整理行业标准《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等要求。工程数量要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完成。项目竣工后各单项工程发挥作用,得到项目区大多数群众的好评。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1份,承包人执1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份,市国土整治中心1份。(注:区县级项目合同份数由双方自行约定,市局和市中心不对区县级项目施工合同存档)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5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批准或备案。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报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竣工验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区县级竣工验收意见下达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场所及费用承担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先行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监理合同(协议)进一步追究监理人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作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书面承诺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自身人员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劳动者的相关权利。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资料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先行代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8. 材料与设备

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2.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 样品

8.5.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5.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6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6.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6.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6.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8.7.2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8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在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在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在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后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报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包人逾期未报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变更审批部门批准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作任何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项目资金拨到发包人账上7天内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或发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或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4工程进度款支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审批表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审批表。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审批表或临时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审批表或临时进度款支付审批表,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即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定义的中间验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合同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3.2.1合同段工程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合同段验收:

(1)中间验收合格;

(2)项目通过工程监理单位、乡镇政府监理和农民监督代表确认建设任务全部完成;

(3)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

(4)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意度较高,未发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5)合同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资料完备;

(6)工程具备投入使用、运行条件。

(7)已完成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的工程复核工作。

13.2.2合同段工程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合同段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应于收到验收申请14天内组织中间验收。

(2)监理单位中间验收合格,书面确认项目已具备合同段验收条件,7天内报请发包人组织合同段验收。

(3)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监理人转交的合同段验收申请和中间验收合格14天内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开展验收工作;

(4)签署合同段工程验收意见书;

(5)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6)验收合格并按照合同段工程验收意见整改完毕的,移交合同段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合同段验收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施工期运行

13.3.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3.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4竣工退

13.4.1 竣工退场

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4.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同意付款。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市/区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决算批复,并取得区县按决算金额拨入的资金尾款后的14 天内签发竣工付款审批表,并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审批表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审批表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审批表,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审批完毕最终结清申请单同意支付且资金到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不一致的,且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审批表,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涉及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审批表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手续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见设计文件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并承担费用

1.3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规定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2)《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则》(TD/T 1041-2013)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

(4)《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土地整治行业无相应工序(工艺)技术标准的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行业技术标准施工,水利水电无相应工艺技术标准的按公路工程或建筑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在施工前向监理人明确所选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通用条款》第1.5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已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XXX项目规划图》(工程布局图)、《XXX项目单体设计图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14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套(监理、业主各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书面,并由专人送达取得签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收到承包人文件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保证现场不少于1套图纸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出入现场所需的道路、桥梁等,并承担该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因农民阻工导致的损失,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另在本条补充如下: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约定:不论是场内交通或场外交通,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该项费用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若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则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若为清单组价错误,单价不作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项目所在地镇、村社人员召开1次村民会议,作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方式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所需要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积极协助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与抽查确认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现场施工结束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4套,电子1套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开展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对于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进度滞后等问题,承包人应当按照巡查、检查人员提出的书面要求整改完毕,并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累计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书面通知载明的期限要求及时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00元(¥2000.00),违约金额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违约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的违约责任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10天内仍拒不提供的,发包人可处以违约金额加倍、暂停履约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终止合同的,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清理退场,并编制完成项目价款清算书,报财政部门进行清算评审后结清项目价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按缺勤天数2000元/天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提供更换项目经理相关材料,承包人应按书面通知及时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00元/次(¥2000.00元/次),违约金额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违约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的违约责任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10天内仍拒不提供的,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10天内仍拒不提供的,发包人可处以违约金额加倍、暂停履约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终止合同的,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清理退场,并编制完成项目价款清算书,报财政部门进行清算评审后结清项目价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书面通知及时更换,并提供更换后项目经理的材料予以发包人,逾期不更换或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00元/次(¥2000.00/次),违约金额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违约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的违约责任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10天内仍拒不提供的,发包人可处以违约金额加倍、暂停履约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终止合同的,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清理退场,并编制完成项目价款清算书,报财政部门进行清算评审后结清项目价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人须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部到位

另在本条补充如下:

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人员均是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成员实行押证施工,待项目通过区县级合同段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人

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人员除工作调离、重大疾病或死亡(工作调离需有辞职报告、调动函,重大疾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死亡必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同意替换。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按书面通知及时更换,并提供更换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相关材料予以发包人,逾期不更换或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00元/人/次(¥2000.00/人/次),违约金额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违约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的违约责任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10天内仍拒不提供的,发包人可处以违约金额加倍、暂停履约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终止合同的,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清理退场,并编制完成项目价款清算书,报财政部门进行清算评审后结清项目价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需离开现场的,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开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按照2000元/人/次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补充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相关材料,承包人应按书面通知及时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00元/人/次(¥2000.00/人/次),罚款金额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违约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的违约责任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10天内仍拒不提供的,发包人可处以违约金额加倍、暂停履约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终止合同的,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清理退场,并编制完成项目价款清算书,报财政部门进行清算评审后结清项目价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五大员连续离开施工现场时间超过4天,单月累计在岗时间不足20天的,按缺勤天数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人,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以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为了保证混凝土工程的强度和密实度,所有混凝土必须采取搅拌机拌合并用振动泵振捣密实,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人工拌和混凝土或免除振捣工序,若有违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额在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中扣除

5.3 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在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的检查时,须确保发包人知晓。否则,发包人有权对该隐蔽工程重新检查,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承包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区当地规定,自行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措施,并自行承担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约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7. 工期和进度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当月末向发包人提交上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计划延误的补救措施及赶工计划、下月施工详细计划,以便发包人进行进度控制。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批准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因其他原因,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为顺延合理竣工日期)后28天内竣工的,承包人按合同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因其他原因,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为顺延后合理竣工日期)后28天仍未竣工的,则视为承包人无履约能力,终止施工合同,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终止合同的,发包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清理退场,并编制完成项目价款清算书,报财政进行清算评审后结清项目价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8. 材料与设备

8.5 样品

8.5.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6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6.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合同条款10.变更确定

8.6.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8.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及试验设备:满足混凝土试配需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所有工序必须经试验示范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规模化施工,试验示范段未验收合格之前在示范段范围之外施工相应工序的承包人每次承担违约责任金额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进行的在位置、范围、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发生的改变,均属于工程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需遵循项目原设计审批单位的相关规定,在政策框架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1)同类单项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本处“同类单项工程”是指投标报价表中可纳入经济标计算的单项子目,本处“相同”是指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施工方法均相同)

(2)同类单项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单价的,综合单价确定方式如下:按项目预算审批时采用的《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渝财建〔2014〕71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86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人工单价及材料汽车超运输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863号)和中标材料价格重新组价(变更新增材料可采用开工日期到变更审批部门批复之日期间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的平均值;若造价信息中没有对应的材料价格信息,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同级财政、审计部门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材料价格),并乘以下浮比例(下浮比例=中标总价/工程施工费最高限价×100%)确定为变更估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条款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单价固定,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另在本条补充如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最终价款,以财政评审认定金额为准;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条补充以下:

关于付款的约定:

(1)在本项目资金到发包人账上的情况下,按月拨付进度款,每月拨付金额为当月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款的70%为最高限额(当月合格工程量包含规划设计工程量和已批准实施的变更工程合格量),竣工验收前,工程直接费用最多支付合同总价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财政评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7%,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拨付余下3%的质保金。

(2)在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若尚未完善巡查、检查提出的整改工作(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本次申请的进度款暂不支付

(3)发包人每逾期一天支付进度款,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验收

13.2 合同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本条补充以下: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执行验收认定的工程量不得超过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经审批的变更方案)确定的工程量。

13.6竣工退场

承包人在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下达后的14天内完成竣工清场处理并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发包人组织合同段验收后14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14.1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竣工结算金额以竣工财政评审认定金额为准

竣工结算审批期限:以财政决算批复时间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财政部门下达决算通知且项目资金到发包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审批表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以财政评审认定为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通知送达7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16.1.2执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场时间少于14天,五大员每月驻场时间少于20天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项目管理人员到场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3.2项目经理、3.3承包人人员执行。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其余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16.2.2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场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3.2项目经理、3.3承包人人员执行。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执行,其余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16.2.2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有权按照自然资源局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方式对工程进行清算,清算后其材料、办公设备、施工设备自行处理,现场临时设施归发包人所有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几种方式解决:

(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本合同作以下补充约定

21.1农民工工资

21.1.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1.1.2承包人应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当于农民工工资部分的金额,代承包人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1.2农民协调工作

施工用地协调工作由承包方和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村、社共同完成,发承包双方对施工用地协调的不确定性已有充分认识,双包方不因用地协调问题向对方索赔

21.3履约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待项目通过区县级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退还(注:若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则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金额)。

21.4如果乙方提交的结算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审减超过7%,乙方应承担超过审减7%部分的审核费用。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在诚信方面纳入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项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但因管理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限(下列保修最低年限一律用大写填写,如有改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以上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人(公章):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到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下载领取

第六章图纸

图纸详见到土地整治储备流转中心下载领取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

一、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如果有)

二、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比选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三)信誉要求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其他资料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三、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其他资料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比选响应文件

商务部分

比选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商务部分封面须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章)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比选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比选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比选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三)信誉要求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其他资料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响应人名称:                         (公章)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龄:    职务:    

         (比选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比选响应盖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名称)施工比选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比选响应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正面)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反面)

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正面)

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反面)

(二)比选响应人基本情况表

比选响应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信誉要求

按第二章“比选响应人须知”提供信誉承诺等资料

(四)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保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书

(项目业主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号码:

承诺中标后该项目经理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响应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经查实项目经理被禁标我单位自动失去中选资格,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3

(五)其他资料

按第二章“比选响应人须知”要求提供资料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     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情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无其他中标(尚未开工)或在建工程;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4.若有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城口县相关行业监督部门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公司负责。

比选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印章):

日期: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比选响应文件

投标函部分

比选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其他资料


(一)投标

                     (发包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标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天数:日历天

比选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响应人名称:                         (公章)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龄:    职务:    

         (比选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比选响应  盖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名称)施工比选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比选响应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正面)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反面)

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正面)

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复印件处(反面)

(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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