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府告〔2021〕29关于征收高燕镇国丰村二社、三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城府告〔2021〕29 号
为实施城口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扩建附属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决定征收高燕镇国丰村二社、三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 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口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扩建附属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737 号)。
二、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高燕镇国丰村二社集体土地 0.1174 公顷(其中耕地0.1115 公顷,其他土地 0.0059 公顷),高燕镇国丰村三社集体土地 1.2396 公顷(其中耕地 0.7349 公顷,园地 0.0536 公顷,林地0.0448 公顷,交通用地 0.1269 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1306公顷,其他土地 0.0387 公顷,宅基地 0.1101 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 1.3570 公顷。征收房屋面积约 1100 ㎡,属三类地区。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城口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扩建附属项目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2007 年12 月 31 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 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 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 2020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