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府告〔2021〕10关于拟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四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城府告〔2021〕10 号
为实施城口县亢谷片区旅游扶贫提档升级建设项目建设,我县拟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四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 149.56 亩(其中:农用地 105.33 亩、建设用地 5.55 亩、未利用地 38.68 亩);兴田村四组集体土地 37.67 亩(其中:农用地 32.17 亩、未利用地5.5 亩)。以上共计征收土地 187.23 亩。拟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线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城口县亢谷片区旅游扶贫提档升级建设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 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 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具体补偿安置方式,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本次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为准。
四、公告时间及听证有关事宜
拟征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时间 30 日。公告期间,过半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及方式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的时间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城口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城口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构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满后,将按照法定程序组 织报批征收土地。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四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关于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四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城口县亢谷片区旅游扶贫提档升级建设项目建设,拟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四组部分集体土地,特制定如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拟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149.56 亩(其中:农用地105.33 亩、建设用地5.55 亩、未利用地38.68 亩);兴田村四组集体土地 37.67 亩(其中:农用地 32.17 亩、未利用地5.5 亩)。以上共计征收土地187.23 亩。拟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本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实施城口县亢谷片区旅游扶贫提档升级建 设项目建设拟征收东安镇兴田村二组、四组部分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不分地类按征地总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13000 元/亩。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由征地部门代扣代缴到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其余20%支付给东安镇兴田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在安置指标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标准:35000 元/人。(具体安置人员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本次实际安置人数为准)。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蔬菜类2400 元/亩,粮食类1400 元/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四)坟墓搬迁补偿
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坟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2〕364 号),费用支付给墓主管理人员。
(五)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拟征地范围内除房屋、青苗、坟墓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核算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分配到被征地农户。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6000 元/亩。
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本次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为准。
四、下列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花草、林木、青苗及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 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 2 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经依法批准新建或改建房屋后,原应拆未拆的建(构)筑物。
(五)能移动的盆景植物,被征收房屋能自行拆除的装饰物。
(六)依法认定的违章建(构)筑及其设施、设备。
五、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按东安镇人民政府告知的时间期限交地。逾期未将土地交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