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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06-07

城财发〔2023212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

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城口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城财发〔2017145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处置方式与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处置形式包括公开拍卖、报废注销、厂家回收、调剂划拨等。

公务用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处置方式:

(一)环保部门认定的属于高污染排放的黄标车必须报废注销。

(二)使用10年以上、里程达25万公里以上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务用车,经专业机构评估无法继续上路行驶的,可以直接申请报废。

(三)达到公务用车最低更新年限8年,经专业机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公务使用的,结合专业报告确定采取拍卖或报废方式处置。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公务用车原则上通过调剂划拨方式进行处置。

二、规范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一)申请受理。公务用车产权单位拟处置公务用车,须在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处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处置公务用车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每个单位每年公务用车处置原则上不超过2次。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申请,及时统一委托车辆检测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由财政局根据评估报告及车辆现状2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拟采取调剂划转处置的车辆请按程序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

    (二)规范处置。进入处置程序的公务用车要及时封存停驶,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被处置的公务用车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务用车产权单位负责及时处理交通违章处理或补办检验手续。

1.公务用车报废程序。由县财政局批复同意车辆报废,公务用车产权单位凭批复文件将拟报废车辆交由具有废旧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处理,并持县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2. 公务用车拍卖程序。由县财政局批复同意公务用车拍卖,并负责聘请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作价,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公务用车产权单位应配合提供车辆相关资料。拍卖车辆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所需检测费、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纳入非税成本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监督问责

(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建立工作沟通对接机制,开展监督检查。未取得处置批复的公务用车,不得受理车辆过户、注销、车辆报废回收、车辆解体回收等业务。

(二)公务用车产权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处置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公务用车,严禁将已批准处置的公务用车继续占用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严禁故意规避评估程序或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操纵评估结果等违规行为。

未按程序进行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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