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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3-04-14

城财发2023106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

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抓好市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我县实际,我对《关于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行为的通知》(城财发〔2020161号)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形成了《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已经县财政局2023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各企业对照通知要求,开展全面清理,相关清理情况和整改情况请每季度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城口县财政局       

2023322日     


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

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本通知所称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的担保。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通知》(城国资发〔20231号)的要求,围绕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统一的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母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等,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董事会审批。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是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发挥好董事会监事会的审批和监督职责。一级企业要指导下属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控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督促问题整改

(一)董事会。企业董事会应加强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对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审议通过本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对下属企业的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二)监事会。各企业监事会应依法对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

三、加强预算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在提供对外借款和融资担保时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发生额、担保总额、担保余额、风险防控措施、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四、严格限制对象严禁对县属国有企业体系外的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任何形式的担保。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借款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净利润为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或参股金融企业提供担保。县属国有企业体系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各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金融企业融资担保事项应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严格控制规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母公司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重点监管线、净利润为负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企业,年末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六、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控股子企业的其他小股东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代为履行按股比担保责任,担保费应由小股东自行承担。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七、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管理台账,适时更新、跟踪管理,建立风险分类识别和防范机制,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增信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八、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按月向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情况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情况,不得瞒报漏报。本通知明确需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实施的担保事项,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相关监管平台的融合。

九、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企业应当定期对违规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对外借款融资担保,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对外借款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检查、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等的监督重点,因违规对外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各企业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的违规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要求,形成整改方案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各代管企业融资担保事项视同子企业进行管理。现有文件有关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与上级文件有冲突内容以及本文件未尽事宜以上级通知文件为准。

附件:对外担保事项备案表




附件

对外担保事项备案表

(金额单位:万元,两位小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担保人


所属集团


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性质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集体 □私营 □外商 □其他

担保时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金额

           万元

融资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例

(含本笔担保)

1.集团总融资担保余额      万元,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      万元,占比   %

2.本企业融资担保余额      万元,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      万元,占比   %

备  案  事  项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1.担保对象为本企业的:□子企业/□参股企业;

2.担保对象具体情况:

□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   □连续三年及以上净利润为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

□资不抵债                 □其他                                    

□对金融子企业或参股金融企业提供担保

1.本企业是否为金融企业?□否;

2.担保对象为本企业的:□子企业/□参股企业;

3.担保对象所属行业为: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

1.本企业为担保对象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实际控制子企业;

2.担保对象对担保人的持股比例:            %

□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1.是否为担保事项特别监管企业?□否;

2.本企业对担保对象的持股比例为      %,担保比例为      %

3.本笔担保金额:      万元,其中按股比担保      万元,超股比担保      万元;

4.是否提供足额且具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是/□否;

(选项4若为否,请继续补充填报下列信息)

5.担保对象具体情况:□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类基金 □上市公司;

6.收取担保费用      万元,占担保金额      %,占超股比担保金额      %

备案事项

情况简介

可附文档详细说明,需至少包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名称、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所担保对应融资情况等),担保理由,备案事项(担保时间起始、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等)

集团董事会

审批意见

(请附董事会决策文件)

(签字并盖章)

注:1.备案事项发生后,担保人需及时填列此表,由集团在久其月度快报集团合并表层面以附件形式及时上报;

2.持股比例均按穿透股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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