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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0-05-20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行为的通知

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收购资产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规范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收购资产行为,包括收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其他产权等。企业作为收购资产的主体,决策前应当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论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企业比较优势、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运营风险控制等因素,论证分析收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及其他影响收购实施的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负责编制,原则上应当通过综合评审论证。可行性评审论证必要时由县审计部门、财政评审机构全程参与,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复核,也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三、企业收购资产决策前,应先报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同意,方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等进行审议,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同时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对收购资产项目作出决策。

四、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收购资产项目实行审核制。企业应当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县人民政府确定收购资产意向。收购资产项目经综合评审、董事会会议等通过后,企业应及时将收购资产项目的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至县国资监管机构。

五、对企业提交的收购资产项目申请,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资料完备性、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性和投资方向等内容审核,根据项目金额,按权限进行报批。金额在100万(含)人民币以下的,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企业收购资产,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经县法制、审计、财政等部门会商审核,形成具体的收购资产方案。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企业按照不高于其评估价议定收购价格,因论证确属优质资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资源或涉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行业领域等情况,收购价格确需高于评估价格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企业应当对收购资产项目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收购行为后评估工作,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完成后评估报告,做好后评价整改工作。

八、县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收购资产项目实施实地跟踪、审计等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对企业完成后评价的收购资产项目开展抽查。

九、未经批准,企业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协议、文件等,更不得实施资产收购项目。企业实施资产收购工作中,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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