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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及加强融资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3-18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及

加强融资资金管理的通知

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及资金的管理,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城口县国有企业融资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城府办发﹝2017﹞64号),现将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及融资资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融资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量入为出、防范风险,对融资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须制定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融资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专户管理的原则。

三、使用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有完善的可研和立项审批手续,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融资主体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制定融资方案,明确融资方式、规模、期限、成本、周期和额度及还款来源。融资方案应经县财政局初审后,相关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项目融资主体根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融资方案落实筹资任务,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签订融资合同、合作协议或授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融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融资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工程进度,细化用款计划提出资金需求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项目融资主体根据已审定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在已授信额度内提款。

六、用款计划应包括:总体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总体使用计划根据融资合同或协议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根据总体使用计划制定,并予以细化,应包含使用项目名称、金额、用款时间、用款理由等。

七、项目融资主体提款应根据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如年度使用计划发生变化,应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项目融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项目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计划进行,避免造成资金浪费,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九、当融资资金因项目原因无法及时支出时,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融资主体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及时提出新的资金使用方案,避免资金沉淀。

十、项目融资主体在还款前4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还款申请,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的融资还款来源统筹安排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至项目融资主体。

十一、项目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前应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开设融资专户;若金融机构未指定的,由项目融资主体选定商业银行开户。融资资金、偿还融资本息、协议约定的资金收付均在融资专户实行专户专账核算。

十二、融资专户在融资资金全部投放和本息偿还完毕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支付完成以后方可销户。

十三、项目融资主体、融资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融资资金收支报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融资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口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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