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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50082850H/2021-00497 [ 发文字号 ] 城财发〔2021〕46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城口县财政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城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乡村振兴局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口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林业局         

                                                 2021820日        

  

    

  

城口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精神,加强过渡期内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及《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和大巴山森林人家贷款、参保等贴息贴保补助,支持用于品牌奖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的隐患拆除或维修等。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等。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必要的生产生活生态基础设施、产业链延伸发展、良种繁育、智慧化、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路、水、电、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种、养、加工等产业发展,良种、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

县级衔接资金可以用于脱贫攻坚总结、宣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关的新建(已建)基础设施、产业基地项目的维修管护等工作保障性支出。

第二条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条衔接资金应当统等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县级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市级、县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予以倾斜支持。按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项目资金,资金使用继续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我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县级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项目论证,按照政策标准和规定程序,以及急、难、险、重排序进入县(乡村振兴局)滚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区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以工代赈项目按以工代赈的规定实施。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以从市级以上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档案、绩效管理等开支。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中央和市衔接资金下达规模,及时函告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分配方案研究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并将衔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有关单位,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衔接资金后的30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

衔接资金应在单位总账下面实行专账核算。衔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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