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50082850H/2020-00186 | [ 发文字号 ] | 城财发〔2019〕39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8 |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拆迁征收中资产管理及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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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8 |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拆迁征收中资产管理及处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拆迁中征收赔偿形成资产的管理及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拆迁中征收赔偿形成资产的管理及处置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拆迁国有资产监管及报批程序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资产管理或使用单位是具体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县征收部门对拆迁征收赔偿形成的资产负有监管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拆迁程序
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或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纳入拆迁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区域内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通知》(城财发〔2015〕141号)文件相关要求,按程序报送相关资料并取得批复后,与县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收到拆迁补偿款5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补偿款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将补偿安置协议及缴款书复印件送县财政局备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拆迁征收赔偿形成资产的管理及处置程序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或使用的国有资产纳入拆迁范围的,未统计在征收赔偿范围的可搬迁资产,应由各单位负责及时清理盘点、形成资产清单,安全完整地搬迁并有效利用。
(二)县征收部门对拆迁征收赔偿形成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并送县财政局备案。根据资产现状认真分析,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和经济效益,要分门别类提出处置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征收部门所提处置方案经核实后批复,可以调剂使用的由县财政局商县后勤服务中心后统一调剂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可以处置变现的,由县财政局或委托县征收部门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公开处置;无使用价值的,由县征收部门自行处置,处置变现收益和残值收益在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同时将处置过程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本单位拆迁工作中,负国有资产监管主要责任,对拆迁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切实杜绝在补偿过程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县征收部门对拆迁征收赔偿形成的资产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县财政局的委托按程序依法处置资产。对拆迁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拆迁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不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的,县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对国有资产拆迁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国有资产拆迁,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务必按本通知要求,立即进行清理上报县财政局,按程序及时完善国有资产核销等相关手续,拆迁款项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特此通知
城口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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