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50082850H/2020-00174 | [ 发文字号 ] | 城财发〔2019〕40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8 |
城口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城口县支行关于印发《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城口县国库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管理,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电子印章安全、规范使用和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渝财库〔2016〕46号)和《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城财发〔2019〕400号)要求,特制订定《城口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城口县支行
2019年7月23日
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印章
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口县国库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电子印章安全、规范使用和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更改、不可否认性。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电子印章的范围和种类。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范围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城口县支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方),按照《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时,需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公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包括财政部门的公章,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国库业务转讫章”、“银行财务专用章”、预算单位的公章等印章,用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等。
(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主要是各业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名章,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含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业务,下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商业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业务,下同)、实拨资金业务、清算额度下达等。电子法人章在制作、使用和管理上与电子公章相同。
(三)经办人名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经办电子章)。主要是指各业务方工作人员的名章,主要用于各岗位办理业务。经办电子章在使用和管理上与电子公章相同。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存储与发放管理
第三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章的制作管理。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章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自行制作。
(二)各业务方确认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财政国库业务和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扫描至信息系统,并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制作成电子印章刻录成光盘,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三)预算单位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制作
各预算单位填报《城口县财政身份认证与个人证书申请表》(附件1)和《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县财政局审核后,由电子印章制作岗负责制作。
第四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章的存储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章实行分别以存储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财政局、各代理银行市级分行或总行印章服务器的形式管理。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三部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各预算单位的电子章需在财政部门及各相应代理银行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
(三)各相关部门存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印章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印章的备案管理。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印章实行互为备案制,即各业务方需要分别将各自的电子印章信息导入相关方系统中进行备案,供验章时校验使用。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将制作完成的电子印章刻录成光盘送业务各方进行备案。备案各方应在《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管理登记表》(附件3)上予以登记交接。备案光盘一式两份,一份由备案方留存,另一份用于维护电子印章服务器,或按对方要求份数提供,但应在《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管理登记表》上注明用途。
(三)各业务方留存的备案光盘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四)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方印章服务器中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五)任何一方的电子印章发生挂失或更换时,需及时通知各业务方印章管理岗位,重新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与发放管理。
(一)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设立电子印章管理岗,负责给参与各方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各部门及人员或设备在电子管理业务中的唯一身份标识,每个用户或设备只能申请使用一个证书(填制附件1《财政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个人证书申请表》),用户证书的存储介质是USB Key。
(二)电子私章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存储在USB Key中发放给使用者保管的管理形式。
(三)各业务方需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的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挂失和更换登记制度。财政电子印章管理岗负责制度执行,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发放电子签名认证。
(四)各业务方需办理电子私章的业务人员以及岗位权限由各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具体制作、发放要求及程序按财政部门有关数字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电子印章使用范围。
电子印章适用于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范围的各类财政业务。
运行初期,主要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财政实拨资金,涉及凭证主要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实拨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单以及相关报表、对账单等。
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及涉及凭证范围将逐步扩大,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将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相应扩展。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
(二)电子凭证上需加盖电子印章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业务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三)业务人员在办理完成自身岗位规定业务将电子凭证提交下一岗。
(四)负责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人员在加盖电子印章的同时系统自动进行电子签名。
(五)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法人电子章及经办电子章应分人分岗管理使用。
(六)各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应按单位现行印章管理办法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应插入个人USB 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使用完毕及时退出。
(三)USB Key只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USB Key持有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
(六)各业务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负责相关电子印章服务器运行维护和服务器内置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有关服务器运行情况。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领用和登记。
各业务方对发放、领用的电子印章应据实登记《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表》。因岗位调整,电子印章管理或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系统变更以外,相关人员还应在《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履行电子印章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与注销。
因管理需要,相关实物印章样式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应的电子印章应与实物印章同时办理变更或注销。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变更与注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任何一方需办理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经办电子印章变更或注销的,均需向另外两方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重新履行电子印章制作、存储和备案程序。
(二)经办电子章的变更与注销。经办电子章变更的,应交还本人持有的USB Key,并重新履行USB Key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损毁、遗失或其他异常处理
(一)电子印章服务器异常处理。
如存储电子公章或电子法人章或经办电子章的电子印章服务器发现异常,应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按照《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电子章USB Key异常处理。
存储电子印章的USB Key,出现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统一交回财政部门,申请更换新的USB Key;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统一报财政部门申请作废,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新履行USB Key申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口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城口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城口县财政身份认证与用户个人证书申请表
2.城口县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申请表
3.城口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印章管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