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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0-05654 [ 发文字号 ] 城财发〔2020〕22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人民银行城口支行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县属各中小微企业:

为了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商务委、重庆市文化旅游委、重庆市政府口岸和物流办、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有关要求,根据各部门职责,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兑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贴息条件

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城口县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二)暂时困难企业包括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九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企业20201-6月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下降幅度在50%及以上、实际利息总额在1万元以上。

(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

(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此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贴息期限、比例和金额

202024—2020630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类企业、制造类企业,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农林牧渔类企业,县商务委负责组织住宿和餐饮类、批发和零售类、居民服务类企业,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文化类、旅游类企业,县交委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类企业申报贴息事宜,并对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结果进行公示,汇总上报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人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配合做好企业贷款数据等核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口径解释,会同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企业。按照职责分工,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做好申报和政策答疑工作。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如实填报贴息申报表,710日前报送材料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二)数据审核。各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企业支付利息单据、贷款实际额度及用途、贷款实际天数等,可通过跨部门会商会审、贷款银行信息复核或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731日前分别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将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安排建议在820前下达区县财政预算文件,县财政会同主管部门在831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纪律要求

(一)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和绩效管理,注重工作衔接配合,用好信息化手段认真仔细把关,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确保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二)本着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同一企业不得将同一笔贷款利息多头重复申报,本政策期限内巳享受其他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近一年被列入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不得纳入贴息范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各级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在贴息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中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将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收回贴息资金。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商务委员会


              城口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人民银行城口支行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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